22年來首次大修!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來源:國家發(fā)改委網站、政府采購網、人民日報,綜合網絡
已實施22年的《招標投標法》(1999年頒布)大修,又有新進展!新法規(guī)出臺或為期不遠!
這次修訂主要針對 最低價中標、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內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yè)最關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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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yōu)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 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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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
《修訂草案》提到: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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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總承包
此次修改為: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備注:文件為擬修訂與現(xiàn)行條文對比,請橫屏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