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水封井
5. 6.1當工業(yè)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tǒng) 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 及其干管上適當間隔距離處。
5. 6.2水封深度不應小于0. 25m,井上宜設通風設施,井底應設 沉泥槽。
5. 6.3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統(tǒng)中的其他檢查井,均不應設在車行 道和行人眾多的地段,并應適當遠離產生明火的場地。
5.6水封井
5. 6.1當工業(yè)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tǒng) 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 及其干管上適當間隔距離處。
5. 6.2水封深度不應小于0. 25m,井上宜設通風設施,井底應設 沉泥槽。
5. 6.3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統(tǒng)中的其他檢查井,均不應設在車行 道和行人眾多的地段,并應適當遠離產生明火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