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處置和其它廢棄物處置一樣,需要有兩個支點,一是環(huán)境標準,二是處置費。環(huán)境標準是規(guī)范所有處理處置的游戲規(guī)則,處置費就是游戲中的籌碼,兩者缺一不可。
目前我國污泥處置市場十分混亂,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同意這一觀點;靵y的原因,歸根結底在于政策。而政策的制定者被各種技術、各種利益集團弄得無所適從,因而只能選擇“不作為”。到底什么技術可用,到底多少錢合適,如果連協(xié)助制定政策的個別專家教授們都上了某些利益集團之船,那么今日政策的缺失和市場的混亂,就是必然的了。
作為政策調節(jié)杠桿的填埋成本
隨著城市的急劇擴大,我國各大城市已明顯感受到土地資源緊張的壓力。填埋場在世界上所有發(fā)達國家均屬嚴控稀缺資源,然而我國的填埋費(30-50元/噸)遠遠低于國外。在考慮了地下水保護、甲烷大氣排放以及事故性填埋場失效及后期治理等多項環(huán)境成本后,填埋成本將遠遠不是我們現在所熟知的水平。
在歐洲,填埋費均在70-100歐元/噸以上,與此相比,采用天然氣的熱干化成本也僅20-30歐元而已。這種巨大的反差,說明我國在填埋費管理方面還停留在成本層面,沒有發(fā)揮其作為廢棄物處置政策調節(jié)杠桿的作用和功能。
填埋場作為大部分廢棄物的最終消納地,是造成真實處置成本被扭曲、嚴肅的處置技術無法運行下去的根本原因。如果能花三五十元給出去填埋,誰還會花上三五百去焚燒?填埋費應該作為門檻,來限制廢棄物的產生,和調節(jié)處置產業(yè)的走向。只有如此,才能杜絕不合理的處置。比如靠大量摻加石灰和無機藥劑的稀釋法,早期在歐美也曾很流行,但廢棄物總量不減反增,最終還是給填埋場帶來諸多問題,如滲濾液濃度高、數量大、沼氣產量低等。
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責任
北京門頭溝傾倒污泥事件,只是千萬個非法傾倒事件中運氣不佳的一個特例。以2010年底的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1.3億立方米計,我國每年將產生3000萬噸污泥,按筆者的統(tǒng)計,其中真正被安全處置的恐怕不會超過1-2%,剩下的大部分還在繼續(xù)傾倒,有的還換了個形式,排向了空中。
按常理說,污水廠的污泥要給出,必須先要有人接收,作為廢物應該不是誰想要都可以來拿,最少也要出示處置資格。要拿到處置證,當然應該有處置設施。這種最起碼的管控(所謂聯單制度)如果有,應該就不會有門頭溝事件。不幸的是,這里的每個環(huán)節(jié)似乎都不怎么靠得住。大家如同在玩俄羅斯輪盤賭的游戲,這顆子彈最后射進誰的腦袋,純屬聽天由命。
必須建立處置基準成本
不同的技術,就有不同的成本。有便宜的,有貴的。政府的問題恐怕是不知道聽誰的,也不知道能相信誰。有說每噸干化焚燒300-500元的(深圳),還有敢說100元的(蕭山),這種情況下,當然是100元的論調勝出。有說干化直接成本240元的(北京清河),就有說干化只需要80元的(化學調質壓濾),當然是后者更得到政府青睞。有說堆肥一噸40元的,也有說200元的……
其實這些差異,都在于大家不是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沒有把處置的完整成本(甚至處理成本也不完全,如堆肥的除臭)考慮進來,當然,最重要的還在于政府沒有使用填埋費這一價格杠桿引導產業(yè)處置方向。參考歐盟的污泥處置,似乎根本不存在我國這種為技術路線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困擾。各種處置技術早就根據市場定位、價格、目標而成為可選擇對象。最昂貴的是填埋,這種形式本來就是要被逐步禁止和淘汰的。其余各種技術都處于同一檔次上,投資和處置費用因項目而異。
在我國,由于潔凈能源與燃煤的差價過大,一定會造成不同能源的熱法處置有較大的成本差異。但為整個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計,筆者建議應建立處置成本參考基準。根據能源類型,進行完整的成本評估。將評估最高值作為填埋費(稅)的定價進行統(tǒng)一征收。
舉例來說,以天然氣為熱源的熱干化,應該按照天然氣上岸價(如3.2元/立方米)進行估算,凈熱耗690kcal/kg、鍋爐熱效率86%、電耗0.105、電價0.75元/度,從含固率18%干化至含固率90%,加上維護、人工等(均取業(yè)內技術水平可保證的上限),每噸濕泥的直接成本應該在350元左右,投資按20-25萬元、20年平均折舊、7200小時/年考慮,則噸濕泥的間接成本約40元,即天然氣熱干化應有390元/噸的處理成本。由于干泥可作為替代燃料入水泥窯處置,除運費外無需再支付其他費用,因此可以認為天然氣干化的完整處置成本最高應在400元/噸左右。
以燃煤為熱源的熱干化,噸煤950元、5000kcal/kg、燃煤鍋爐熱效率72%、電耗0.110kW/kg計,應有230元/噸的直接處理成本,噸濕泥的間接成本約40元,考慮水泥窯處置的運費,燃煤熱干化應有280元/噸的處置成本。
石灰干化,含活性氧化鈣成分85%的生石灰最低320元/噸,將含固率18%的濕泥直接混合到含固率40%,每噸濕泥需要添加243公斤生石灰,可實現的理論蒸發(fā)量34 kg/h,這意味著需要填埋的污泥混合物1.21噸。產生臭氣量約238立方米,噸處理量的直接成本可能在90元左右。以方莊項目投資881萬日處理30噸估算,折舊約50元,運費20元/噸,填埋費將是決定性的成本。這一成本的確定最終完全看政策導向。如果規(guī)定填埋場的政策性價格為120元/噸以上,就會事實上限制石灰法的應用,因為相比于干化焚燒已無成本優(yōu)勢。所有化學調質+壓濾干化的方案,與石灰法類似,其運行成本也都在60-80元之間,一定程度上低于純石灰法,但含氯、含硫藥劑的大量應用,會對填埋場的滲濾液產生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如果以完整的處置鏈來考慮,填埋費門檻恐怕應設置在400元/噸濕泥左右。因技術差異和進步,一些干化焚燒的處置費(含盈利)可望控制在400元/噸以內。據說上海市目前為石洞口項目實際支付的已不止這個數,上海老港的填埋都已經要價到了380元/噸(含固率20%)。
政府收取高額政策性填埋費(填埋稅),其運行過程類似于增值稅。污水處理廠是政府的,污水處理費是政府收取的,填埋場是政府的,填埋費也是政府在收取,從這個角度看,填埋稅不會流入私人口袋。采用這種方式可大大強化污泥處置的管理。所有處置技術均成為獨立處置運營商的可選工具,只有真正可靠、合理、低成本、先進的技術才能被選擇而長期生存。通過高額稅費政策,可以有效激勵處置者認真履行其職責。
污泥來自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費自然應該通過污水處理費的形式征收。
以萬噸污水產生1.6噸干固體計算,噸含固率18%的濕泥折合污水1125立方米。這就是說,如果將填埋稅定位在400元/噸水平上,意味著每噸污水應承擔0.36元的污泥處置費,這一數值相當于目前平均污水處理費0.7元的1/2。在國外,污泥設施投資占污水廠建設成本的40%,處置成本占1/3-1/2,以此比例,我國的污水處理費如果收到1.2元/立方米,應已有了污泥處置的充分保證。然而,在一些污水處理費早已收到此水平的省市,污泥處置費看起來好像還是沒有著落。
北京的地面停車費已漲到了每小時15元。顯然,這15元中其實沒有什么成本。但高收費,就是作為調節(jié)手段來治理塞車的。以此邏輯,我國污泥中的污染物濃度高,這是產業(yè)結構造成的,高能耗、重污染的工業(yè)云集,當然治理難度大,讓這些企業(yè)承擔更高的處置成本,以促成其轉型,應該說符合國家的長遠利益。為什么大量高污染產業(yè)都落戶我國,難道發(fā)達國家的這些企業(yè)都“缺心眼兒”,有現成的大筆外匯不賺讓你白賺?我國每年進口大量的廢塑料、廢紙,號稱“原料”、“資源”,難道從業(yè)者不知這些廢棄物的加工會產生巨量污染?其中一個再淺顯不過的道理是,那些國家生產這些東西面臨的環(huán)保成本太高,不值得。只有中國,可以廉價生產,廉價銷售,廉價出口,再將昂貴的治理成本留在自家后院,留給自己的子孫后代!
維持高污染、低收費,甚至讓不合格處置企業(yè)把污染物轟上天,跟堵車造成城市空氣污染同一結果甚至更糟。污染治理不能貪圖便宜,暫時的財政負擔小了,遺留給子孫后代的成本可就重得多了。當癌癥村、癌癥鎮(zhèn)、癌癥鄉(xiāng)、癌癥市多起來,國家需要為民眾負擔的醫(yī)療費,恐怕將是一個遠比填埋費高得多的天文數字。
污泥治理需要力度和決心
廣州地區(qū)垃圾焚燒費,明補(處置費)與暗補(上網電費)加在一起,有240-280元/噸。北京規(guī)劃了多個垃圾焚燒廠,遇到民眾抗議,竟然玩弄手段,魯家山項目在三個月內跑完了一年也跑不完的手續(xù),連蓋了八十多個公章,平均一天一個,效率不可謂不高,政府的決心和力度空前。
將污泥與垃圾進行簡單比較,無論是處置費還是治理的力度和決心,污泥應該說真的是一個被遺忘的角落。以一噸廢棄物進行比較:
難怪那么多企業(yè)愿意燒垃圾,而政府也不遺余力地予以支持。也難怪沒有什么人愿意處置污泥(除非有大規(guī)模煤電效益),因為如果處置費不到位,處置污泥只能是賠錢。
專家評審責任制度的改革
專家不專,已經是一個普遍現象。不僅僅是對所應專精的專業(yè)不“專”,技術上不懂裝懂,濫竽充數,最要命的是其中的某些人利益不“專”,不是“專”聘來為業(yè)主利益把關的,而是接受利益團體的安排,來操作項目的。如此“專家”評審制度亟待改革。必須建立對社會實名公布和監(jiān)督的制度,如同建筑質量安全,終身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必須負連帶責任。尤其是環(huán)評,很多單位和個人不但未能替社會把關,甚至已淪為橡皮圖章,成為污染的幫兇。如此環(huán)保,前景堪憂。
結語
以筆者看來,我國污泥處置之所以停滯不前,污染加重,關鍵在于政策缺位。
是游戲,就需要制定規(guī)則。環(huán)保的規(guī)則就是不能再產生二次污染,必須處置到位。而支持這些游戲規(guī)則的,是大量的籌碼,即處置費。沒有足夠的處置費,哪里便宜去哪里,什么便宜做什么,如此管理環(huán)境問題,只會造成環(huán)境災難。
對于企業(yè),如果沒有嚴刑峻法,沒有規(guī)則管束,當然會追求利益最大化。你處置費不足,他就有成分的理由偷工減料或偷排。你刑責不嚴,他就可以知法犯法。
環(huán)境污染物的處置,有如黃河大堤。修筑堤防是要有規(guī)則的,不能想怎么修就怎么修,可以隨意加厚變薄,增高減低。大水一來,一定是從最低的地方溢出,從最薄弱的地方垮掉,這就要求處置標準劃一。劃一的手段只能是設立填埋費門檻。修堤必須真金白銀,才能真材實料,這就是處置費必須到位。
污染物處置屬于社會公益項目,最終是老百姓付錢,因此建立公眾監(jiān)管制度十分必要。凡接受公帑者,公眾必須有權利隨時進入這些處理處置企業(yè),實行有效監(jiān)督。污染物處理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二次污染管控。老百姓反對在自己家門口建垃圾焚燒爐是有道理的,但現實是,污泥處置業(yè)內野蠻焚燒的比比皆是,只不過民眾不知道燒污泥的危險比垃圾只有過之而無不及。一旦知情,恐怕這些根本沒有實際措施的電廠焚燒也都會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各地污泥的處置費應該都是政府給的,但無論國企私企,均以“商業(yè)秘密”為由,連處置費都不愿對社會公布,可見這里面有些名堂。政府錢給了,事情沒辦或沒辦好,但出于什么原因,政府還要為這些企業(yè)保密,就讓人不明白了。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行業(yè)保護主義”。水處理行業(yè)產生的污泥,不希望其他行業(yè)的企業(yè)來處置,哪怕自己處理不了,處理起來也沒有優(yōu)勢。誰動了我的蛋糕,我跟誰急,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排水集團、外界處置商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三方博弈:我處理不了,你也別處理,我會給你制造各種難題,讓你也處理不下去,最后都處理不了了,政府你看著辦,反正污泥在我這兒。污染就污染著吧,跟我排水集團沒關系,出了事兒有門頭溝那樣的哥們兒給扛去……
歐盟發(fā)達國家的污泥治理都是在八十年代初首先從工業(yè)污泥開始的,到了九十年代才進入市政領域。我國則正相反,首先面對的是市政,工業(yè)還在靠邊站。這一特點說明,我國的市政污水處理事實上還在大量承擔著工業(yè)廢水的治理任務( 比如北京清河,一段時間因來水嚴重不正常導致直排被曝光),這就造成市政污泥具有明顯的工業(yè)污染特征,其中的重金屬、有機鹵化物濃度遠遠超過今日歐盟國家的水平。加上我國目前高污染產業(yè)多,高污染能源(煤炭)仍占主要地位的特點,簡單照搬歐盟某些國家的處置方式(特別是焚燒、土地利用)來處置污泥,如不加嚴格管理,可能貽害無窮。
筆者認為,污泥處置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昂貴的成本,沒有合理的基準處置費,污泥處置不可為,為者要么賠錢,要么造成直接的或間接的、短期的或長期二次污染,舍此別無可能。
文章來源:泥客莊主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