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第一財經(jīng)日報》報道稱:為化解龐大的地方債務和解決新型城鎮(zhèn)化的融資問題,在去年底結束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專門套開了一個研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共私營合作制)模式的會議。而在更早的2013年9月23日,《每日經(jīng)濟新聞》也曾報道財政部長樓繼偉表示,在公共部門財政困難的情況下,應通過PPP等方式積極調動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發(fā)展。
由此暗示,無論是在未來基礎設施的投資中,還是在未來化解地方政府的存量負債中,PPP都有可能會成為一種重要方式。
涵義及其應用情況
所謂PPP,IMF研究人員將其直截了當定義為“私人部門參與傳統(tǒng)上由政府提供的資產(chǎn)和服務”。Maskin&Tirole則認為,無論風險分擔機制和治理結構如何,PPP都通常被定義為政府和私有合伙人之間的一種長期發(fā)展和服務契約。在此機制下,政府讓其伙伴開發(fā)、營運和維護項目;私人伙伴可能要承擔較大風險,甚至還需要籌集資金,其收入是政府支付和使用者付費的某種組合。Funke&Irwin&Rial特別強調,雖然PPP涉及建設、維護、運營的締約問題,但這并非定義PPP的關鍵,因為所有這些活動都可以由私人部門來承擔,真正能夠定義PPP的是政府與一個企業(yè) (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訂立書面契約同意由其提供服務。PPP分為政府付費PPP和使用者付費PPP,但不包括不需要為投資而融資的單純合作企業(yè)和安排。
在通常情況下,人們都自覺不自覺地將PPP機制提供的這種 “資產(chǎn)和服務”就等同于基礎設施。有這種印象這并不奇怪,因為PPP最早在西方19世紀的鐵路建設中就以特許權的形式出現(xiàn)。到1990年代之后,PPP被發(fā)達經(jīng)濟體和新興經(jīng)濟體大量用于交通運輸(鐵路、高速公路、地鐵)、醫(yī)療、通訊、能源、水務等領域。作為對PPP在基礎設施領域應用經(jīng)驗的推廣,亞洲開發(fā)銀行甚至在2008年還專門編撰了中文版、俄文版等版本的《公私合營手冊》。
從基礎設施的角度看,PPP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包括BOO(建設-運營-擁有)、BOT(建設-運營-轉讓)、DBO(設計-建設-運營)、ROT(修復-運營-轉讓)、特許權、合同管理等。
但是,PPP機制的應用還不僅限于此。在2008年開始的美國次貸危機中,當時的美國財政部長蓋特納曾在2009年3月23日提出了一個利用PPP機制來清除金融機構資產(chǎn)負債表中有毒資產(chǎn)的方案。利用這種機制,美國財政部不僅節(jié)約了財政的救助成本,更為重要的是在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解決不具流動性的資產(chǎn)如何進行市場估值的問題。
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首先,資金來源。PPP吸引了民間投資,改變了過去資金單一由政府提供的模式。
其次,運營效率。PPP項目往往是由私人部門運營,通常效率更高,從而可能提高項目的收益。
最后,時間價值。這是最重要的。在傳統(tǒng)投資模式下,從項目立項建設開始,政府就需要投入資金,直到項目建成提供服務后才會有現(xiàn)金流收入,而從項目投資到能夠提供服務之間往往存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里,政府需要支付融資的利息成本。而在PPP模式下,政府直接購買基礎設施提供出來的服務,建設、籌資等由私人部門承擔。在PPP的政府付費模式下,政府節(jié)約了傳統(tǒng)模式下從建設到服務產(chǎn)出之間的融資利息;在使用者付費模式下,服務直接和使用者的付費相銜接,政府根本不用掏一分錢。即使使用者付費不能完全彌補,還需要政府提供部分補貼,PPP模式也使得政府的支出是分期支付而非一次全額付款。無論以上哪種情況,PPP至少都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近端負債壓力。
我國運用PPP的范圍
PPP模式這個詞匯似乎是新的,但其實在我國早已應用。比如,亞洲開發(fā)銀行2008年發(fā)布的 《公私合營手冊》就是以橫跨上海黃浦江的一座大橋為封面的,國內見得最廣的PPP機制則莫過于有民間投資參與的收費高速公路建設、運營。
而在十八屆三中全會 (以下簡稱“全會”)上,也多處進一步打開了未來運用PPP的廣闊空間。全會指出:在自然壟斷行業(yè),“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jīng)營、政府監(jiān)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特點實行網(wǎng)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yè)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在支持非公有制經(jīng)濟發(fā)展方面,要“制定非公有制企業(yè)進入特許經(jīng)營領域具體辦法”;在轉變政府職能方面,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在健全城鄉(xiāng)一體化發(fā)展機制方面,“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jīng)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
如果我們還記得前文的定義中明確強調了界定PPP的關鍵,其實是政府與私人機構之間訂立的由私人公司提供服務的契約,那么,凡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的 “特許經(jīng)營”、“政府購買服務”、“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等,其實都屬于PPP可能參與的范圍。
只是還不清楚的是,政府未來是否有可能將部分政府債務通過PPP模式以“蓋特納方案”的類似方式進行處置?
PPP機制成功的關鍵
衡量PPP機制成功與否,可以從財政和社會福利兩個角度來看。從財政角度,主要是看PPP機制是否能降低財政的支出負擔?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主要是看PPP機制是否能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從是否能夠降低財政支出負擔的角度,無論是政府付費還是使用者付費模式,都無疑能夠降低 “當期”政府支出和政府負債率;但是,如果是政府付費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反正錢總是要出的,差別只是一次總付還是分期付款),則最終能否降低財政支出負擔就取決于PPP運營效率是否更高。
從能否提高社會福利的角度,關鍵也是在PPP與完全由政府提供兩種模式之間,成本孰高孰低、服務孰優(yōu)孰劣的問題,這歸根結底,也要取決于PPP的運營效率是否更高。
那么,什么才是保證PPP營運效率的關鍵呢?關鍵是要讓每個消費這種服務的主體,都能夠享有監(jiān)督權利。而這一點,在我國恰恰還是非常薄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