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huán)境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袁仁武等5名被告人因將含有毒物質鎘(一類污染物)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派河,造成嚴重環(huán)境污染,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合肥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決的環(huán)保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開始,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合伙在肥西縣小廟鎮(zhèn)小廟工業(yè)園小蜀山路租賃廠房,開辦名為“安徽富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5被告人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也未能辦到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加工鍺、硒等化工產品。在此過程中,產生含有毒物質鎘(一類污染物)的廢水。5名被告人對廢水未進行有效處理,便向水體中排放流入派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計165萬余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一審宣判后,袁仁武等5人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肥首例污染環(huán)境案宣判
時間:2013-12-04 14:53來源:法制網作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