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40—91
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
關于發(fā)布行業(yè)標準 《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guī)范》的通知
建標[1991]3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委:
根據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85)城科字第239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主編的《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guī)范》,業(yè)經審查,現(xiàn)批準為行業(yè)標準,編號CJJ 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城鎮(zhèn)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負責。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1年5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高濁度水給水工程設計提供設計工藝和參數,特制定本規(guī)范。 高濁度水系指濁度較高,有清晰的界面分選沉降的含砂水體。其含砂量為10~100kg/m3。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以黃河高濁度水為水源的給水工程設計。其它高濁度水為水源的給水工程設計,可參照執(zhí)行。
第1.0.3條 工程設計的取水型式、處理流程的選擇和調蓄水池的設置,均應在保證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據地形、河水水位、砂峰、斷流、脫流、冰凌和冰壩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提高取水和水處理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
第1.0.4條 工程設計應達到城市供水保證率95~97%。不能滿足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保證措施,如增加補充水源,修建調蓄水池等。補充或備用水源宜用地下水水源。
第1.0.5條 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中,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取 水
第一節(jié) 一 般規(guī)定
第2.1.1條 取水構筑物的取水量應包括以下三項:
一、現(xiàn)行的《室外給水設計規(guī)范》(GBJ13)規(guī)定的水量;
二、沉淀構筑物、調蓄水池以及明渠的排泥水量、蒸發(fā)量、滲漏水量;
三、調蓄水池的補給水量。
第2.1.2條 在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設計中,如取水點離現(xiàn)有水文站較遠或附近的水文站資料不能引用時,應設置臨時水文觀察點來觀測必要的水文數據。此觀察點在投產運行后,可繼續(xù)進行水文預報。
第2.1.3條 在水利樞紐上下游的河段取水,應考慮水利樞紐不同運行條件所引起的水文條件的變化(如流量、含砂量、水溫、冰凌和河床沖淤等)及其對取水構筑物的影響。
第2.1.4條 高濁度水取水工程設計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一、河道的游蕩和沖瘀;
二、流量和水位變化、河道斷流、脫流;
三、含砂量、砂峰過程和泥砂的組成;
四、漂浮物、雜草、冰凌和冰壩。
第2.1.5條 取水口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游蕩性河段的取水口應結合河床、地形、地質的特點,將其布置在主流線密集的河段上;
二、在主流頂沖點下游、并有橫向環(huán)流同時冰水分層的河段。
第2.1.6條 當取水量大,河水含砂量高,主河道游蕩,冰情嚴重時,可設置兩個取水口。
第2.1.7條 取水構筑物應采用直接從河道中取水的方式,可不設取水頭部、自流管及單獨的集水井等。
第2.1.8條 取水構筑物的沖刷深度應通過調查與計算確定,并應考慮汛期高含砂水流對河床的局部沖刷和“揭底”問題。大型重要工程應進行水工模型試驗。
第2.1.9條 在黃河下游淤積河段設置的取水構筑物,應預留設計使用年限內的總淤積高度,并考慮淤積引起的水位變化。
第2.1.10條 在黃河河道上設置取水與水工構筑物時,應征得河務及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二節(jié) 取水構筑物的型式選擇
第2.2.1條 河岸坡度較陡,岸邊有足夠水深且地質條件較好的河段,可采用岸邊合建式取水構筑 物。
第2.2.2條 河岸平緩,岸邊又無足夠水深的河段,可采用橋墩合建式或其它型式的取水構筑物,直接從主河道取水。
第2.2.3條 冰情嚴重、含砂量高、河道縱坡較大的河段,可采用雙向斗槽進水,有條件時宜進行水式模型試驗。
第2.2.4條 引用河水清淤的雙向斗槽取水,其自清流速不得小于2.0m/s。上游進口與下游處河道水面落差,應保證斗槽清淤所需的水面坡降。
第2.2.5條 在黃河支流上采取低壩取水時,應在沖砂閘上游一定距離設置導砂底檻。進水閘底應比沖砂閘底高出0.8~1.5m。 在寒冷地區(qū),進水閘后可設水力排冰兼預沉渠道,進水閘和出水閘的閘底高差不宜小于1.0m,渠道底坡不小于1%,并應對閘門等設備采取防冰措施。
第三節(jié) 取 水 泵 房
第2.3.1條 進水口應防止推移質泥砂進入,進水口下緣與河床的高差不宜小于1.0~2.0m,在水深較淺的河段,高差不得小于0.5m。進水窗口應設疊梁閘。
第2.3.2條 格柵應設在進水口的外側,以利清柵和清淤。
第2.3.3條 為防止漂浮物,進水口應設置胸墻,胸墻下緣宜低于正常高水位2.0m。若冬季水位低于胸墻下緣,應留有設置防凍板的位置。
第2.3.4條 進水閘不得少于兩個。大型取水工程的每臺進水泵都必須設置單獨的進水間。中型取水工程最多也只能兩臺進水泵合用一間進水間。
第2.3.5條 進水間內設置旋轉格網時,格網最低點宜高于進水間底板0.4~0.5m,其間不得設置檔板。
第2.3.6條 格網至水泵吸水管進口邊緣的距離,宜為1.5~2.5m。
第2.3.7條 進水間底板,應坡向進水泵吸水口,并與吸水口下緣相平。
第2.3.8條 格網至水泵吸水口的距離小于2.5m時,進水間可不設專用排泥設備,用高壓水沖動積
泥,并由水泵排除沉泥;當大于2.5m時,應設專用排泥設備定期排泥。
第2.3.9條 取水泵應選用耐磨損水泵,泵內壁并應噴涂耐磨涂料,以減少水泵的磨損。在高濁度水砂峰期工作的取水泵其備用能力應提高30~50%。 水泵能量和臺數的配置,必須考慮由于進水含砂量的不同所引起的取水量的變化。
第三章 沉淀流程的選擇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3.1.1條 沉淀流程的選擇,應保證砂峰期高濁度水和其它季節(jié)水質的有效處理。其流程中還應包括渾水或清水調蓄水池。
第3.1.2條 沉淀流程應根據原水水質和供水水質,參照相似條件的水廠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3.1.3條 水廠及主要處理構筑物的設計能力,應包括最高日供水量和相應設計含砂量時的自用水量;對設有調蓄水池的流程,還應增加蓄水池的補給水量。
第3.1.4條 水處理流程是一個完整工序,應充分發(fā)揮構筑物的各自效能。各主要處理構筑物的設計進水含砂量要全面衡量,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下一級凈化構筑物的設計進水含砂量,應稍高于上一級處理構筑物的出水含砂量。
第二節(jié) 一級沉淀處理流程
第3.2.1條 采用一級沉淀處理流程應符合下列條件的規(guī)定:
一、出水濁度允許大于50mg/L;
二、設計最大含砂量小于40kg/m3;
三、允許大量投加聚丙烯酰胺的生產用水工程;
四、投加聚丙烯酰胺劑量小于衛(wèi)生標準的生活用水工程;
五、有備用水源的工程。
第3.2.2條 一級沉淀處理可以采用輻流式沉淀池、平流式沉淀池、機械攪拌澄清池、水旋澄清池以及底部開孔的雙層懸浮澄清池等構筑物。
第3.2.3條 為保證供水安全可靠,采用一級沉淀處理流程時,應設調蓄水池。
第三節(jié) 兩級沉淀處理流程
第3.3.1條 兩級沉淀處理流程適用條件應條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出水濁度要求小于20mg/L;
二、取水河段最大含砂量大于40kg/m3;
三、供有生活飲用水,凈化所需投加的聚丙烯酰胺劑量超過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劑量;
四、無備用水源的工程。
第3.3.2條 第一級沉淀構筑物應當有較大積泥容積和可靠的排泥設施,F(xiàn)在多用輻流式沉淀池。必要時在第一級沉淀構筑物前亦可設沉砂池。
第3.3.3條 第一級沉淀構筑物的運行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砂峰持續(xù)時間不長,可在高濁度水期間投加聚丙烯酰胺進行凝聚沉淀,其它時間進行自然沉淀;
二、砂峰持續(xù)時間較長,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采用自然沉淀或投加聚丙烯酰胺的凝聚沉淀。
第3.3.4條 當河段砂峰超過設計含砂量的持續(xù)時間較長;或因斷流、脫流、封凍等原因不能取水的持續(xù)時間較長時,亦應設置清水或渾水調蓄水池,以確保供水保證率。
第四章 水處理藥劑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4.1.1條 單獨投用各種凝聚劑能處理的最大含砂量可按表4.1.1規(guī)定采用。
各種凝聚劑能處理的最大含砂量 表4.1.1
藥劑名稱 |
處理最大含砂量(kg/m3) |
三氯化鐵 |
<25 |
第4.1.2條 水處理凝聚劑在存放、溶解、儲存、輸送、投加和計量過程中不得混雜(聚合鋁不得與有硫酸根的藥劑,如硫酸鋁、硫酸亞鐵、明礬相混雜。聚丙烯酰胺不得與硫酸鋁、三氯化鐵、聚合鋁相混雜)。在設計藥劑投加設施時,應按藥劑分成系統(tǒng),投加設施應有倒換、放空、清洗的措施。
第4.1.3條 采用新型有機高分子絮凝時,除應進行物理、化學性能測定和凝聚沉淀試驗外,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毒理鑒定。
第二節(jié) 聚丙烯酰胺溶液的配制
第4.2.1條 未水解的聚丙烯酰胺產品,應水解后使用,小型水廠或高濁度水持續(xù)時間很短的情況
下,也可直接使用未水解產品。
第4.2.2條 聚丙烯酰胺的最佳水解度應根據原水性質通過試驗確定。常用的最佳水解度為28~35%。
第4.2.3條 生產使用的聚丙烯酰胺以二次水解的干粉劑產品(濃度為92%)為宜。二次水解干粉劑配制方便,單體含量低,可適當提高投加量。
第4.2.4條 配制干粉和膠體狀(8%濃度)的聚丙烯酰胺,應采用快速攪拌溶解。干粉劑應經20~40目的格網分散后加入水中,膠狀聚丙烯酰胺應先經柵條分割成條狀或剪切成碎塊,再投入攪拌罐內進行攪拌。配置周期一般小于2h。
第4.2.5條 攪拌罐宜為小圓形鋼罐并設有投藥口、進水管、出液放空管。攪拌器宜采用渦輪式或推進式,并設導流筒,攪拌槳外緣線速度宜為50~60m/min,罐壁應設擋板。
第4.2.6條 攪拌設備能力和水解溶液池容積的計算,應先從設計含砂量歷時曲線和設計水量,得出最大小時和設計砂峰時間的藥劑用量。再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投加未經水解聚丙烯酰胺的攪拌設備應按最大小時藥劑用量計算;
二、平時把攪拌好的水解藥劑儲存在溶液池中備用,水解溶液池容積按設計砂峰所需劑量計
算。此法適用于水量較小,砂峰延續(xù)時間不長的小型工程;
三、連續(xù)攪拌和溶液池貯液相結合的方法,此法適用于水量較大的工程。
第4.2.7條 在用氫氧化鈉自行水解聚丙烯酰胺時,攪拌罐、水解溶液池、提升與計量設備、電氣設備和輸送管道等均應防腐。水解溶液池采用封閉式,若采用非封閉式時則應用隔墻隔開,并設通風設 備。
第4.2.8條 藥劑間與倉庫的地坪應為防滑地面,并裝置清潔地坪的給排水管道。 用量較大的投藥間可設置專門清潔包裝袋的洗袋機!
第三節(jié) 聚丙烯酰胺的投加方法和劑量
第4.3.1條 在處理高濁度水時,應先投加聚丙烯酰胺,經充分混合后,再投加普通凝聚劑,聚丙烯酰胺溶液可用水泵或水射器提升。如用水射器提升并兼作投加設備,在計算投加量或溶液時,應將吸入的清水量計算在內。
第4.3.2條 水解或未水解的聚丙烯酰胺溶液的配制濃度宜為1%左右;其投加濃度宜為0.1%,個別情況可提高到0.2%。 投加聚丙烯酰胺溶液的計量設備都必須用聚丙烯酰胺溶液進行標定。
第4.3.3條 聚丙烯酰胺的投加劑量與原水中的穩(wěn)定泥砂含量,要求達到的渾液面沉速、混合方式及處理構筑物的型式等因素有關,應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
第4.3.4條 處理高濁度水時,應投加水解的聚丙烯酰胺。為獲得相同渾液面沉速,未水解的聚丙烯酰胺的投加量為水解的聚丙烯酰胺投加量的5~6倍。
第4.3.5條 處理生活飲用水,聚丙烯酰胺的投加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生活飲用水中,聚丙烯酰胺純量最大濃度,在非經常使用情況下(每年使用時間少于一個月)小于2mg/L,在經常使用情況下小于1mg/L。
二、生活飲用水中單體丙烯酰胺純量最大濃度,在非經常使用情況下(每年使用時間少于一個月)小于0.1mg/L,在經常使用的情況下小于0.01mg/L。
第4.3.6條 處理非生活飲用水,當投劑量超過第4.3.5條規(guī)定時,要防止投劑量過大對后續(xù)凈水工序產生不利的影響。第五章沉淀(澄清)構筑物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5.1.1條 沉淀構筑物的出水量,應以最高日供水量與各級處理構筑物的自用水量之和進行設計,必要時還應計入調蓄水池補給水量。沉淀構筑物在排泥時應滿足供水的要求。沉淀構筑物的排泥水量應通過計算確定。水廠其它自用水量按現(xiàn)行的《室外給水設計規(guī)定》(GBJ13)的規(guī)定確定。 沉淀構筑物的排泥水量可按下式計算:
第5.1.2條 沉淀(澄清)構筑物不宜采用明槽溢流配水。
第5.1.3條 泥渣濃縮室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泥渣濃縮時間不宜小于1h。
第5.1.4條 大中型沉淀或澄清構筑物,應采用機械刮泥和自流管排泥,并設置事故排放管。
第二節(jié) 沉砂池
第5.2.1條 當原水的砂峰顆粒組成較粗時,為了去除0.1mm以上粒徑的泥砂,或為了減少沉淀構筑物(自然沉淀)和渾水調蓄水池的砂峰負荷,可設置沉砂池。
第5.2.2條 沉砂池的設計數據,應根據原水含砂量、顆粒組成、處理水量、去除百分數、排砂情況等因素,通過模型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
第三節(jié) 混合、絮凝池
第5.3.1條 混合設備必須使注入的藥劑與原水充分快速混合,聚丙烯酰胺與原水的混合方式宜采用水泵、孔板、水射器,混合時間可為10~30S。
第5.3.2條 單獨使用聚丙烯酰絮凝劑時,可不設絮凝池。
第四節(jié) 輻流式沉淀池
第5.4.1條 輻流式沉淀池適用于大中型水廠處理高濁度水的第一級沉淀構筑物。原水含砂量較低時采用自然沉淀,含砂量較高時則投加聚丙烯酰胺進行凝聚沉淀。自然沉淀的最高設計
含砂量應根據泥砂顆粒組成及砂峰延續(xù)時間確定,可為20kg/m3左右,投加聚丙烯酰胺的凝聚沉淀,可為100 kg/m3。
第5.4.2條 自然沉淀的輻流式沉淀池設計按下式計算
自然沉速與設計含砂量、粒徑組合及水溫等有關,應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情況下的運行資料來確定。
輻流式沉淀池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和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資料確定,也可參照表5.4.3的規(guī)定采用。
第5.4.4條 進水管在進入池底前應裝有閘門、排氣閥門(或排氣管)和放空管,必要時還應設適用于高濁度水的計量設備。
第5.4.5條 排泥管廊和閘門井應嚴密防滲,并設置排除滲漏水設施。
第5.4.6條 輻流式沉淀池的出水可采用變斷面的孔口淹沒出流或三角堰自由出流。堰口前設擋板,總出水管(渠)上應設閥門或閘板。
輻流式沉淀池主要設計數據 表5.4.3
設計參數 |
沉淀方式 |
|
自然沉淀 |
凝聚沉淀 |
|
進水含砂量(kg/m3) |
<20 |
<100 |
第五節(jié) 平流式沉淀池
第5.5.1條 混凝沉淀平流式沉淀池的沉淀時間,應根據原水含砂量、處理效果、水溫等因素,參照相似條件下運行經驗確定。在無資料時,應不小于2h。
第5.5.2條 平流式沉淀池的設計數據,應通過試驗或參照當地運行管理經驗確定,在采用凝聚沉淀方式時,水平流速可為4~10mm/s。
第5.5.3條 沉淀池的出水可采用變斷面的孔口淹沒出流或三角堰自由出流。
第5.5.4條 平流式沉淀池的排泥措施。應當可靠有效?捎脵C械排泥或吸泥船排泥、沉淀池的進出水系統(tǒng)的布置應適應排泥機械的操作要求。
第六節(jié) 機械攪拌澄清池
第5.6.1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適用于高濁度水處理的中、小型工程。當投加聚丙烯酰胺和普通凝聚劑時,可處理含砂量小于40kg/m3的高濁度水。
第5.6.2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設計主要參數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在無資料時,可參照表5.6.2規(guī)定采用。
機械攪拌澄清池主要設計數據 表5.6.2
名 稱 |
設 計 參 數 |
進水含砂量 (kg/m3) |
<40 |
第5.6.3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應設置機械刮泥,并設中心排泥坑排除泥渣,可不另設排泥斗。
第5.6.4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應在第一絮凝室內設置第二投藥點,其設置高度宜在第一絮凝室的1/2高度處。
第5.6.5條 處理高濁度水的機械攪拌澄清池,宜適當加大第一絮凝室面積和泥渣濃縮室容積,并采用具有直壁和緩坡的平底池型!
第七節(jié) 水旋澄清池
第5.7.1條 水旋澄清池適用于中、小型工程的高濁度水處理構筑物。當聚丙烯酰胺和普通凝聚劑配合使用時,其進水最高含砂量為60~80 kg/m3,出水濁度宜小于20度。
第5.7.2條 水旋澄清池設計主要參數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在無資料時,可按表5.7.2規(guī)定采用。
水旋澄清池主要設計數據表5.7.2
設計參數 |
進 水 含 砂 量(kg/m3) |
|
<50 |
<80 |
|
出水濁度(度) |
<20(個別50) |
<20(個別50) |
清水區(qū)上升流速(mm/s) |
0.9~1.1 |
)0.7~0.9 |
總停留時間(h) |
1.5~2.0 |
1.8~2.4 |
凝聚室容積 |
設計水量停留時間15~20min并滿足高濁度水時設計水量停留6~7min加5%泥渣濃縮1h容積 |
同左 |
分離區(qū)下部泥渣濃縮體積 |
50%總混渣量濃縮1h容積 |
同左 |
進水管出口噴嘴流速(m/s) |
2.5~4.0 |
2.5~4.0 |
排泥濃度(kg/m3) |
100~250 |
250~350 |
第5.7.3條 凝聚室和分離室下部宜用機械刮泥。直徑小于10m時,也可采用穿孔管排泥!
第八節(jié) 雙層懸浮澄清池
第5.8.1條 處理高濁度水的懸浮澄清池可采用具有底部排渣孔的雙層式池型,采用凝聚劑時,設計進水最高含砂量為25kg/m3,出水濁度可小于20度。
第5.8.2條 懸浮澄清池不宜投加聚丙烯酰胺等高分子絮凝劑。
第5.8.3條 懸浮澄清池主要設計參數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在無資料時,可參照表5.8.3規(guī)定采用。
雙層懸浮澄清池主要設計數據 表5.8.3
設 計 參 數 進 |
水含砂量(kg/m3) |
|||
5~10 |
15~20 |
10~15 |
20~25 |
|
清水區(qū)上升流速(mm/s) |
0.8~1.0 |
0.7~0.8 |
0.6~0.7 |
0.5~0.6 |
強制出水計算上升流速(mm/s) |
0.6~0.7 |
0.5~0.6 |
0.4~0.5 |
0.3~0.4 |
懸浮層泥渣濃度(kg/m3) |
10~18 |
18~25 |
25~33 |
33~40 |
強制出水占總出水量的百分數(%) |
25~30 |
30~35 |
35~45 |
45 |
泥渣濃縮1h的濃度(kg/m3) |
70~90 |
90~95 |
95~105 |
105~125 |
泥渣濃縮2h的濃度(kg/m3) |
90~145 |
145~167 |
167~179 |
180~204 |
注:表中是使用三氯化鐵凝聚劑時的數據,若使用硫酸鋁時,上升流速降低一級,泥渣濃度降低10%。
第5.8.4條 錐體懸浮區(qū)高可為2.5m,上部底面積按清水區(qū)上升流速計算,并以下層沉渣室面積復核。
第5.8.5條 進水區(qū)底部排渣孔應按可調式設計,并應嚴密關閉。
第5.8.6條 泥渣濃縮時間不宜小于1~2h!
第九節(jié) 調蓄水池
第5.9.1條 清水或渾水調蓄水池的設置,應根據水源條件、供水要求、地形和地質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可利用附近適宜的天然洼地、湖泊、舊河道及峽谷等條件,設調蓄水池。
第5.9.2條 渾水調蓄水池可兼作一級沉淀池,其容積按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一、根據選定的設計含砂量和砂峰曲線,計算所需的避砂峰的調節(jié)容量;
二、因水源脫流、斷流、避砂峰、防洪等因素,取水構筑物不能正常工作期間所需的調節(jié)容量;
三、調蓄水池的蒸發(fā)、滲漏和其它要求的水量;
四、水池容積應為積泥、排泥容積和進出水系統(tǒng)所需的容積之和;
五、其它水源臨時供水水量;
六、上述調節(jié)容量應按供水對象事故用水量進行計算,并按一級沉淀池的要求進行復核。
第5.9.3條 渾水調蓄水池兼作一級沉淀池時,可采用自然沉淀。當沉淀時間大于5d時,出水濁度宜100~200度(個另為500度)。
第5.9.4條 渾水調蓄水池的排泥可采用吸泥船。
第5.9.5條 清水調蓄水池的水質按用戶要求確定,其容積可參照第5.9.2條的有關規(guī)定。
第5.9.6條 大、中型調蓄水池,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周圍土地鹽堿化?刹捎镁c排水或深溝排水。
第六章 排 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6.1.1條 第一級沉淀構筑物的積泥分布、積泥濃度、排泥濃度以及排泥水量等與原水含砂量、沉淀方式、藥劑品種和投量、濃縮時間以及排泥方式等因素有關,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
第6.1.2條 沉淀構筑物的積泥分布,可以簡化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輻流式和平流式自然沉淀池積泥可視為均勻分布;
二、投加聚丙烯酰胺絮凝,進口處積泥多,出口處積泥少,積泥斷面可按梯形或三角形考慮;
三、水旋澄清池內、外圈積泥各為50%且均勻分布。
第6.1.3條 第一級沉淀池應設置清洗池內積泥的高壓水槍。
第6.1.4條 處理構筑物排除的泥渣應妥善處置,以免淤積河道,或污染環(huán)境。有條件時應考慮淤灌造田、淤背固堤或其他綜合利用措施。
第二節(jié) 泥渣濃縮設計參數
第6.2.1條 泥渣濃縮時間,不宜小于1h。
第6.2.2條 泥渣濃縮時間為1h,計算泥渣濃縮容積的泥渣平均濃度可采用下列數據:
一、自然沉淀為150~300kg/m3;
二、投加聚丙烯酰胺的凝聚沉淀為200~300kg/m3。
第三節(jié) 刮泥設備
第6.3.1條 大、中型構筑物應設置刮泥機。刮泥機可按砂峰期連續(xù)運轉設計。 注:高濁度水的積泥不宜采用泥泵式或虹吸式吸泥設備排除。
第6.3.2條 刮泥機可采用周邊傳動桁架刮泥機、中心傳動刮泥機、針齒傳動刮泥機。
第6.3.3條 刮泥臂外緣線速度不宜大于10m/min,可采用2.5m/min。
第6.3.4條 刮泥機水下部分的軸與軸套間用壓力清水潤滑。針齒傳動的潤滑水應設穩(wěn)壓裝置。
第6.3.5條 刮泥機水下零件應防腐。
第6.3.6條 刮泥機可將積泥集中到中心排泥坑。當將積泥集中到排泥溝時,在排泥溝內應設置排往泥渣排出口的設施,排泥溝的斷面由計算確定。
第6.3.7條 用刮泥機刮泥時,池底坡度可采用0.05~0.15。
第6.3.8條 計算刮泥機功率時,積泥濃度可采用下列數據。
一、連續(xù)刮泥:自然沉淀時為350~400kg/m3,投加聚丙烯酰胺絮凝劑時為400~500kg/m3;
二、間歇刮泥:自然沉淀時為800~100kg/m3,投加聚丙烯酰胺絮凝劑時為600~800kg/m3。
第四節(jié) 泥渣排除
第6.4.1條 排泥濃度的設計數據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在無資料時,當濃縮時間為1h時,排泥濃度可采用下列數據: 自然沉淀:150~300kg/m3; 投加聚丙烯酰胺凝聚沉淀:200~350kg/m3。
第6.4.2條 第一級沉淀池的排泥,在排泥閘門之后采用重力自流排泥。
第6.4.3條 排泥閥門可采用水力、電動或氣動快速開啟閥門,有條件時應采用自動排泥,在排泥閥門前還需設置調節(jié)、檢修閘門和高壓水反沖管。
第6.4.4條 小型的第一級沉淀池可采用泥斗積泥。泥斗坡角宜為600。泥斗上還宜設置高壓水沖泥管。
第6.4.5條 第一級沉淀池不宜采用穿孔管排泥,如必須采用時,穿孔管直徑不得小于200mm,并應有高壓水反沖設施。
第6.4.6條 重力自流排泥管(渠)的排泥能力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按600~800kg/m3的排泥濃度校核計算;排泥管(渠)的底坡宜大于1%。
第五節(jié) 吸泥船
第6.5.1條 兼作預沉的大型調蓄水池可用吸泥船排泥。吸泥船型式的選擇,應考慮積泥量及其性
質、吸泥船工作制度及其排泥濃度等因素,宜用絞吸式。
第6.5.2條 吸泥船工作制度:時間利用率可采用70~80%,每月作業(yè)天數可按23~25d計。全年工作天數應根據原水逐月含砂量情況。氣候條件、積泥容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6.5.3條 調蓄水池的積泥容積應根據積泥量變化情況、吸泥船排泥量及其工作制度進行綜合平衡計算,可分年調節(jié)與洪水期調節(jié)兩種。全年原水高含砂量持續(xù)時間較長,吸泥船全年較均衡工作及積泥容積較大時,積泥容積可采用每年調節(jié);全年原水高含砂量持續(xù)時間較短,吸泥般排泥能力較大,積泥容積較小,并在寒冷地區(qū)時,宜采用洪水期調節(jié)。
第6.5.4條 積泥量及其變化情況應按選定的設計典型逐月計算。
第6.5.5條 吸泥船排泥濃度與吸泥船性質、操作熟練程度等因素有關,可選200 kg/m3。
第6.5.6條 吸泥船宜用電力驅動。寒冷地區(qū)更應優(yōu)先選用。
第6.5.7條 壓力排泥管道應考慮吸泥船泥泵特性,吸泥船單獨或聯(lián)合工作、管道不淤流速等因素進行布置和計算,每條吸泥船宜單獨設置排泥管道。
附錄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或”;
負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批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示的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guī)定)”。